一、许可名称:动物诊疗许可 二、受理部门:杭州市农业局行政许可专窗 地 址:杭州市南山路262号 三、项目编号:06
四、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浙江省〈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五、收费依据: 浙价费(1995)63号:单位100元/证 个人50元/证 六、办理时限:审改承诺10个工作日(自受理日起到作出许可决定)。如在法定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自本机关作出许可决定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 七、办理程序: (一)、受理: 1、许可条件: (1)兽医人员条件要求: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具有中专或相当于中专以上兽医专业学历或取得助理兽医师资格的兽医一名以上;在城镇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具有大专以上兽医专业学历或者取得兽医师资格的兽医,二名以上; (2)诊疗场所要求: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诊疗场所出入口应当距离居民楼院、幼儿园、学校、超市、农贸市场等人流密集区出入口15米以上,并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不得在居民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场所的内院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不得对水源造成污染。
(3)设施设备要求:具有与诊疗业务量相适应的诊疗场所,拥有独立的门诊室、手术室、药房、检验室和患病动物隔离室(箱)等;配有药品柜、冰箱、药箱、显微镜、高压灭菌设备、紫外消毒灯、喷雾消毒器和其它基本诊疗器械;配备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具有相适应的防止噪音措施和隔音的硬件设施。 (4)内部制度要求:按规定建立病历、处方、用药、消毒、疫情报告、医疗废弃物以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和档案。 (5)能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6)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其它条件。 2、申请材料: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合同,兽医人员体检健康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复印件; (4)提供诊疗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诊所周围15米区域平面图、诊所内部平面图,诊疗设施照片; (5)提供有相关内部管理制度材料(包括收费标准、卫生防疫管理、药品管理、医疗档案管理等制度)。 3、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4、本岗位责任人:A岗:董志平 B岗:蒋国平
5、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及提出初审意见。 6、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1、标准:(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施施、设备等符合相关条件、标准等要求。 2、本岗位责任人:畜牧处A岗:周佳捷:B岗:傅宪华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查或实质性审查,并提出审查结论和意见。 4、办 事 时 限:4个工作日 (三)、审核: 1、标准:程序合法、有效。 2、本岗位责任人:法规处A岗:沈静 B岗:张荣富
3、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核本行政许可事项及受理、初审程序是否合法、有效,并提出审核结论。 4、办 事 时 限:2个工作日 (四)、决定: 1、标 准:程序合法、有效。 2、本岗位责任人:A岗:张振华 B岗:赵敏 3、岗位职责及权限:决定及签发准予或不准予意见。 4、办 事 时 限:2个工作日 (五)、送达 1、标 准:及时、到位 2、本岗位责任人:A岗:董志平 B岗:蒋国平
3、岗位职责及权限:告知申请人审批许可情况,并负责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将有关文书材料归档、备案。 4、办 事 时 限:1个工作日 (六)、投诉: 1、本岗位责任人:法规处 A岗:孟文韬 B岗:张祖林
2、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复审 3、投诉途径及方式、电话:来函、来访、来电:87074587 4、办事时限:7个工作日 5、告知方式及时限:回函、回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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