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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登记许可
 
一、许可项目:渔业船舶登记
二、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三、办理机构:
杭州市渔政渔港渔船监督管理总站。
四、项目编号:02
五、办理地址、时间、联系电话及邮编:
(一)、办理地址:杭州市上城区之江中路35号。
(二)、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6:30。
(三)、联系电话:86083983 邮编:310008
六、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站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七、申办对象:
本市范围内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渔业船舶登记。并具体办理下列渔业船舶的登记:
(一)、本市渔业行政部门所拥有的公务船舶;
(二)、本市渔业油船、制冰船;
(三)、本市主机功率183千瓦以上的非远洋渔业船舶;
(四)、本市未设渔港监督机关的县(市、区)的非远洋渔业船舶。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浙价费[1997]406号、[1997]财综136、计价费[1997] 1148号。
(一)、国籍登记费标准:
1、主机功率15千瓦(20马力)以下的机动渔船,每艘100元;
2、主机功率16至44千瓦(21至60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200元;
3、主机功率45至146千瓦(61至199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300元;
4、主机功率147至440千瓦(200至599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400元;
5、主机功率441千瓦(600马力)以上的机动渔船,每艘500元;
6、船舶总吨位1吨以上的非机动渔船,每艘50元。船舶总吨位1吨以下的
非机动渔船,免收国籍登记费。
(二)、变更登记费标准:
1、机动渔船变更费50元。
2、船舶总吨位1吨以上的非机动渔船变更登记费20元,船舶总吨位1吨以
下的非机动渔船,免收变更登记费。
九、办理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申请材料:
(1)、渔业船舶登记申请表;
(2)、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
(3)、渔船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4)、主机功率未满45千瓦的机动渔业船舶及非机动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按《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简化:
(A)、渔业船舶登记申请表;
(B)、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或由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所有权证明材料;
(C)、证明船舶所有人身份的文件。属于个人的船舶,还应提供所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D)、渔船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经审查合格,登记机关予以核发由浙江渔港监督局制作“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代替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国籍登记证书。不办理渔业船舶抵押登记和光船租赁登记。
2、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岗位责任人:渔监船检科A岗:李伦   B岗:何军
4、职责及权限:受理和提出初审意见。
5、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1、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程序合法、有效。
2、岗位责任人:A岗:何军   B岗:李伦
3、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结论和意见。审核本行政许可事项及受理、初审程序是否合法、到位,并提出审查结论。
4、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1、标准:程序合法、有效。
2、岗位责任人:A岗:俞永田  B岗:
3、职责及权限:审核及签发准予或不准予意见。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
1、标准:及时、到位。
2、岗位责任人:A岗:李伦   B岗:何军
3、职责及权限:告知申请人审批许可情况,并负责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将有关文书材料归档、备案。
4、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十、办事纪律:
(一)、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热情服务,耐心解释,严格把关;
(二)、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办事,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接受客户请客送礼;
(三)、坚持制度,方便客户,提高办事效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投诉:
1、本岗位责任人:梅剑波
2、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
3、投诉途径及方式:投诉可通过来人、来信、来电、来函等方式进行。投诉电话:0571-86083002 来信地址:杭州市上城区之江路317号 邮编:310008
4、办事时限: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5、告知方式及时限:投诉处理结果的反馈采用书信、电话等方式,于决定处理结束的3日内发出书信或电话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