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申请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单位或个人。 二、服务内容: 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检疫证明种类: 1、《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3、《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4、《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县境内)》 5、《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四、服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4号) 五、服务条件(申请检疫范围): 1、动物: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2、动物产品: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脂、脏器、血液、绒、骨、角、头、蹄等。 六、申请材料: 1、报检应随带动物或动物产品,动物需凭免疫证明或免疫标记信息资料; 2、不能随带报检动物或动物产品的,应提供该批动物或动物产品的原始检疫证明或其他免疫(消毒)证明,或者由本机构委派动物检疫员到现场实施检疫; 3、办理出县境检疫证明须填写《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登记表》; 4、野生动物报检应出示人工饲养或合法捕获的相关证明。 七、办理程序: 1、报检时限:动物产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提前三天;种用、乳用或者役用动物提前十五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随报随检; 2、动物检疫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检疫; 3、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作检疫标志; 4、一般情况下,动物、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的立即出证;需经隔离饲养观察或实验室检测的,在检疫结果确认合格后出证; 5、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不予办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6、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经消毒后给予办理《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八、收费依据: 依据《浙江省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验)收费标准》(浙价费[1995]63号)收取。 九、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自受理日起到作出许可决定)。 十、服务部门:杭州市畜牧兽医总站动物检疫科419室 地 址:杭海路434-2号 联系电话:86781406 联 系 人:汪言言、戴慧(每周一至周五8:30—16:30办理) 十一、监督投诉 杭州市畜牧兽医总站409室 86781410 杭州市农业局农业违法案件投诉举报受理中心 96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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