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申请渔业船舶检验的公民、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二、服务内容: 渔业船舶检验 三、服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四、申请材料: 1、 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 2、 承修建船厂的渔业船舶修造资质证明; 3、 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图纸及技术资料、批准书、审图意见书; 4、 国内渔业船舶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文件; 5、 渔港监督部门审批的辅助渔业船舶的准造批准文件; 6、 原渔业船舶船籍港的船舶注销文件; 7、 原船舶检验部门出具的船舶检验证书注销证明; 8、 渔港监督部门审核批准的船名号审批文件; 9、 现有船舶检验证书及有关技术文件; 10、船舶买卖合同复印件及建造合同复印件; 11、船舶修理计划; 注:渔业船舶初次检验需提交:1、2、3、4、5、6、7、8、10、11项; 渔业船舶营运检验需提交:1、2、3、9、11项; 渔业船舶临时检验需提交:根据需检验内容提交材料 五、收费依据: 计价格〔2000〕559号
七、受理部门:浙江渔业船舶检验局杭州检验处
地址:杭州市之江中路317号 电话:86083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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