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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
 
一、服务对象:
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
二、服务内容:
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三、服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服务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5)申领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6)申领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的品种应当获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已通过品种审定;
(7)申请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含原种)、杂交亲本种子和杂交种子的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分别达到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和500万元以上,以及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有必要的仓储设施;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含农作物种子繁育工)3名以上的要求;其中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生产许可证的,须建有经浙江省农业厅验收合格的标准种子检验室;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材料:
(1)《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含农作物种子繁育工)资格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5)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6)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
(7)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8)生产品种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和转基因品种的,同时附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品种审定证书;
(9)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六、收费依据:
杭价费[2004]20号文件标准:10元/证。
七、服务时限:
20个工作日(自受理日起到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自本机关作出许可决定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
八、其它事项:
(1)办理程序: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本机关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本机关核发。
(2)换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种子生产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原证重新申请。
(3)变更: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按上述申请条件、材料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撤(注)销:种子生产单位停止生产活动一年以上,本机关注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弄虚作假骗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本行政机关撤消《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九、服务部门:杭州市农业局行政许可专窗 
地址:杭州市南山路262号
联系电话:0571-87066403
邮编:310002
电子信箱:hznyzf@163.com
网站:www.hz-agri.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