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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
 
一、服务对象:
从事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
二、服务内容: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三、服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服务条件: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4)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应达到申请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建有经浙江省农业厅验收合格的标准种子检验室,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的要求;
(6)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应达到申请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有1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的要求;其中申请主要农作物亲本、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的,须建有经浙江省农业厅验收合格的标准种子检验室;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材料:
(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浙江省种子经营单位有效区域申请附表;
(3)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和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4)验资报告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5)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6)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六、收费依据:
杭价费[2004]20号文件标准:10元/证。
七、服务时限:
20个工作日(自受理日起到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自本机关作出许可决定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
八、其它事项:
(1)办理程序: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本机关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经营许可证由本机关核发。
(2)换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种子经营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原证重新申请。
(3)变更: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按上述申请条件、材料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撤(注)销:种子经营单位停止经营活动一年以上,本机关注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弄虚作假骗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本行政机关撤消《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九、服务部门:杭州市农业局行政许可专窗 
地址:杭州市南山路262号
联系电话:0571-87066403
邮编:310002
电子信箱:hznyzf@163.com
网站:www.hz-agri.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