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从事动物诊疗的单位或个人。
二、服务内容:
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核发。
三、服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浙江省〈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四、服务条件:
(一)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兽医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乡镇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兽医人员应具有中专或相当于中专以上兽医专业学历或取得助理兽医师以上职称;在县城以上城市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兽医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兽医专业学历或取得兽医师以上职称;
2、熟悉并遵守动物防疫、兽药管理、动物诊疗等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无人畜共患传染病,无色盲症。
(二)《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条件:
1、人员配置要求
在乡镇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具有一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专职兽医人员;在县城以上城市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具有二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专职兽医人员。
2、场所条件要求
(1)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2)诊疗场所出入口应当距离居民楼院、幼儿园、学校、超市、农贸市场等人流密集区出入口15米以上,并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3)不得在居民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场所的内院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4)不得对水源造成污染。
(三)设施设备要求
1.在乡镇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1)具有与诊疗业务量相适应的诊疗场所;
(2)配置药品柜、冰箱、消毒器械和其他基本诊疗器械;
(3)配备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2.在县城以上城市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1)具有与诊疗业务量相适应的诊疗场所,拥有独立的门诊室、手术室、药房、检验室和患病动物隔离室(箱)等;
(2)配置药品柜、器械柜、冰箱、显微镜、高压灭菌设备、紫外消毒灯、喷雾消毒器等和其他基本诊疗器械;
(3)配备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4)具有相应的防止噪音措施和隔音的硬件设施。
(四)内部制度要求
按规定建立病历、处方、用药、消毒、疫情报告、医疗废弃物以及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和档案;
(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材料: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近期照片2张;
(3)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合同,兽医人员体检健康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复印件;
(4)提供诊疗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诊所周围50米区域平面图、诊所内部平面图,诊疗设施照片;
(5)提供有相关内部管理制度材料(包括收费标准、卫生防疫管理、药品管理、医疗档案管理等制度)。
六、服务时限:
20个工作日(自受理日起到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自本机关作出许可决定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
七、收费依据:
杭价费(2002)219号文件规定:单位100元/证,个人50元/证
八、其它事项:
换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进行诊疗活动的,应在期满前3个月申请换证;在《动物诊疗许可证》有效期内,动物诊疗企业变更诊疗范围、地点的,按上述申请条件、材料申请换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换证。
九、服务部门:杭州市农业局行政许可专窗
地址:杭州市南山路262号
电话:0571—87066403
邮 编:310002
电子信箱:hznyzf@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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