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农业局
二OO六年二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局系统培训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根据市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局各处室和局系统事业单位组织举办的各类培训,实行培训项目集中申报,专项资金统一管理的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优先用于都市农业优势产业、主导产业、特色产业、生态农业建设、动植物疫病防治、农业执法、农业行政管理和人事等方面的业务、技术培训。
第二章 培训对象
第四条 全市各级农业科技和管理人员。
第五条 都市农业种养大户、科技(生态)示范户、农业示范园区(基地)农技骨干和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业主。
第三章 资金安排
第六条 局各处室和事业单位根据职能和工作需要,择优申报培训项目,编制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由科教处会同计财处初审汇总后编制局年度培训计划,报局长办公会议审核、研究。
第七条 局年度培训计划所需资金列入部门预算上报市财政,待市财政下达预算指标后,局正式下达培训计划。
第八条 各处室和事业单位应按局下达的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实施,落实各项培训任务。不得擅自变更、调整。如需要调整,应按原申报程序报批。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培训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五个方面:
(一)聘请教师的讲课费。
(二)培训教材的印刷费。
(三)培训场地的承租费。
(四)培训人员的伙食和住宿费。
(五)培训的交通费。
第十条 培训费用的各项开支应按照附表标准编制预算,不得超支。在市区举办的各类培训,原则上应利用局系统现有的教学资源;因特殊需要在宾馆饭店等高档场所举办或安排赴外地学习考察的,应事先报局长批准。
第十一条 承担培训任务的处室和事业单位,应建立培训和资金支出的台帐。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局科教处负责局系统培训项目汇总、年度培训计划编制和培训绩效管理,计财处负责培训项目专项资金的预决算审核和使用情况的监管。
第十三条 局各处室和事业单位培训项目完成后,应将参训人员名单、总结、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反馈给科教处;并开具统一收据或发票,经处室、站负责人签字,连同培训通知、培训人员签到名册,报分管局长签字后到计财处结报。
第十四条 局科教处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汇总年度培训资金和实施情况送市财政复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计财处、科教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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