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普查动态
关于进一步做好数据录入、审核、抽查和上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杭州市农业局    作者:农业污普办     发布时间: 2008-05-26

 
 
杭农资〔2008〕154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数据录入、审核、抽查和上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农业污染源普查主管部门:
  我市农业污染源普查表填报、数据录入、审核、上报等工作全面展开,普查工作处在关键时期。为了保质保量地完成杭州市第一次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各地要在前期做好普查表填报,把好数据填报质量的同时,进一步做好数据录入审核、抽查、上报工作,严把普查工作质量关。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录入、传输与处理技术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数据录入质量控制
1、建立数据录入质量控制的各项制度
各区、县(市)普查机构要建立普查表交接验收制度、录入工作制度和数据录入岗位责任制,设录入人员和复核人员岗位。录入差错率低于1%。
2、计算机程序审核的质量控制
数据录入后,一定要进行计算机审核操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于计算机审核出的提示信息须查明原因,进行校正或上报时附加说明。如为填表错误,则需进一步核实,更正普查表,重新录入。校正情况要有记录和经手人签字;如普查对象对核实的情况拒绝更正,普查机构可以按更正情况录入,并做好相关记录,附加说明上报。
二、普查表审核的质量控制
1、严格开展普查表数据规范性审核,确保审核到位。普查机构要指导普查员按照普查表指标解释与填报说明,认真检查填报项目是否齐全,计量单位是否准确,逻辑关系是否正确,着重比对有勾稽关系的指标。对有问题的普查表要返回填报单位,进行核实、重新上报。要认真做好备查记录,并将备查记录置于普查表的首页,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避免因问题遗漏造成数据错误等。
2、要严格执行《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技术规定》,落实普查对象内部的三级审核制度,要认真执行普查员审核、普查指导员审核、普查机构会审制度,要明确各自审核的重点和责任。每一层次要对前一层次审核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各级普查机构对本辖区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工作负责。
3、基层普查机构对普查表的审核、核实、更改要有记录,并将原始表、更正表和审核记录一并存档。
4、为保证普查表填报、数据审核、数据录入等重点环节的工作质量,各地要本着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集中力量,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制,特别是要加强对普查对象填报各项数据的审核。
 
三、做好质量抽查审核工作
由上级普查机构对下级普查机构的数据进行逐级随机抽样审核。鼓励各地按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和生活源组织行业互审,取长补短。审核应从各项基础数据的来源、依据、填报的准确性和合理性、逻辑关系、数据的有效性、质量管理等方面详细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四、做好数据的上报工作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录入与传输技术规定》的要求,做好上报数据文件命名等相关工作。同时,准确填写《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数据上报函》和《普查数据文件签收册》,要求提供资料清单。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抄报:浙江省农业污染源普查办
抄送:杭州市污染源普查办
———————————————————————————杭州市农业局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