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污普办〔2008〕36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普查表流转交接和保管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普查办,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普查办,市环境监察支队,各有关单位:
现将《杭州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普查表流转交接和保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三日
杭州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普查表流转交接和保管制度
为保障杭州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表格的顺利流转和交接,确保普查表不重、不漏、不丢失,从而确保普查数据的有效性,根据本次普查有关技术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
在污染源普查的各个环节和阶段对普查表实施有效管理 ,确保普查表在接收、留存、分发和流转等过程处于可控状态。
二、主要内容
(一)普查表接收规定
对普查员与街道(乡镇)普查办资料管理员之间的普查表交接,各街道(乡镇)普查办与县(市)、区普查办之间的普查表交接,县(市)、区普查办资料管理员与数据录入员之间的普查表交接必须按以下规定执行:每一次普查表交接均应填写交接单,每份交接单均为一式两份,经手双方签字确认后各执一份,并注明交接时间、地点和有关说明,且交接人必须清点普查表的种类、数量。
(二)普查表分类登记规定
对接收到的各类普查表,经管人员要及时清点并分类,按普查各阶段的具体要求归类整理,分别存放,并做好存放记录。 (三)普查表保管规定
经管人员要对清点后的各类普查表,汇总资料等按要求实行即时保存,保证普查表存放的整洁、有序。确保普查表在存放过程中不丢失、不受水墨污染、不接近火源。
(四)普查表的发放与借出有关规定
经管人员将各类普查表发放给下级普查机构、借给相关工作人员、检查或指导时借出,必须与相关工作人员办理书面借用登记手续,保证普查表去向明确。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