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污染源普查表填报第二次质量核查方案
为做好我省污染源普查表填报第二次质量核查,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实施
核查工作分三级进行,即县级核查、市级核查和省级核查。县级普查办(包括农业组,下同)负责对辖区内所有街道、乡镇普查表填报质量进行核查;市级普查办负责对辖区内各县(市、区)普查表填报质量进行抽查;省级核查与市级核查同步进行,抽查一县(市)一区,其余县(市、区)由市级核查组完成核查。
(一)县级普查办和相关部门的技术骨干及街道、乡镇普查人员组成县级核查组,对本辖区普查表填报质量进行核查。各街道、乡镇可以分组交叉互查,但每组必须有县级普查办和相关部门的技术骨干参加。
(二)在县级核查的基础上,市级普查办抽调各县级普查办和相关部门的技术骨干组成不少于6人(其中农业组2人)的市级核查组,对辖区内各县(市、区)普查表填报质量进行核查。
(三)省级核查由省普查办组织,市普查办配合。省核查组分组如下:
第一组
核查地点:杭州、湖州、嘉兴
核查人员:汪小英(组长,省普查办副主任)、程街亮(省农业组)、沈飞
联系人:沈飞 15924177000
第二组
核查地点:金华、衢州、丽水
核查人员:邵卫伟(组长,省普查办副主任)、杜波、周柯锦、钟杭(省农业组)
联系人:杜波 13588033779
第三组
核查地点:台州、温州
核查人员:方路乡(组长,省普查办技术组长)、孙正标、朱宁、周斌(省农业组)
联系人:朱宁 13867438868
第四组
核查地点:宁波、绍兴、舟山
核查人员:余恒伟(组长,省环保局计财处副处长)、曹利江、傅智慧、黄家庆(省农业组)
联系人:曹利江 13634161347
二、核查步骤
(一)县级核查:调出各街道、乡镇的清查名录、普查名录、名录增减表及变化情况说明,对所有普查表进行核查,对重点普查对象要逐个入户核查。
(二)市级核查:首先查看清查名录、普查名录和名录增减表及变化情况说明;其次在普查名录中随机抽取20个工业源,20个生活源、所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及32个农业源(其中:2个乡镇、10个水产养殖源、10个种植源、10个畜禽养殖源),抽取的工业源核查对象要尽量覆盖各行业类别及规模较大或重污染的行业(企业),并适当增加当地典型的或产业集中度较高的行业企业的比例。生活源的抽样要覆盖该县(市、区)所有的生活源行业类别(按住宿业、餐饮业、洗浴业、美容美发业、洗车业、照相冲印、医院、独立燃烧设施等)。农业源具体核查对象至少分布在2个乡镇,要覆盖种植业、水产养殖业、畜禽养殖业和各类生产组织形式(如农场、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等)。涉及太湖流域的湖州、嘉兴所有县(市、区)及杭州的拱墅区、西湖区、余杭区、临安市还须选取5个农村生活源进行核查。第三,调出抽中的核查对象的普查表,将表格复印件交给核查组。第四,核查组进行现场入户核查,对每份普查表填写《浙江省污染源普查表填报质量核查情况登记表》(附件1)。第五,根据清查名录和普查名录的比较及现场调查,计算单位漏错报率,填写《普查表填报漏错报情况登记表》(附件2),汇总“指标漏填率”和“指标错填率”等项目,填写《普查表填报和数据审核质量核查汇总登记表》(附件3)。
(三)省级核查与市级核查同步进行,方法相同。国家、省、市核查样本区原则上不重复。
三、核查内容
对核查对象采取问、查、看的方式进行核查。对重点污染源进行详细核查,对所有核查样本的重点指标进行核查。重点污染源包括工业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医院、乡镇种植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规模化水产养殖场。重点指标主要指对污染物产生与排放有影响的指标,包括用(排)水量、能源消耗量、原辅材料种类及用量、监测数据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各类污染物产、排量的核定方法及过程(如:排污系数选用及计算的正确性)、治污设施的运行状况和处理效率、污染物排放去向、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县级核查组对有问题的普查表要及时整改。市级核查组和省级核查组对抽取的每一个样本要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附件1)。
1、普查表的形式审核
(1)审核普查表式表格是否完整清楚,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2)普查表是否选择正确(如:工业源简详表选择是否无误;ODS、POPS、PCBS表有否漏填等);
(3)普查表格必填指标如各类代码(行业代码、产品代码、原辅材料代码、企业法人代码、登记注册类型代码、排水去向类型代码、受纳水体代码、行政区代码等)是否填报齐全准确,有无缺漏项,注意表格中的必填项不能为空(特殊情况除外);
(4)仔细对照指标解释,正确理解指标含义,准确把握各关联指标间的逻辑关系。
2、普查表的内容审核
(1)审核普查表格的基本信息与普查对象原始台帐的一致性;
(2)有计量单位的指标,必须按规范的计量单位准确填写,单位换算避免出现差错,数据小数点是否填写准确;
(3)审核有关涉及用排水方面的表格及相关指标和逻辑关系(包括用水量、排水量、污染物产排、水处理设施及运行状况等等);
(4)审核有关涉及产排气方面的表格及相关指标和逻辑关系以及锅炉、窑炉、生产工艺废气处理设施及运行状况等等;
(5)审核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与行业类别、能源消耗、原辅材料使用、生产工艺、废水(气)处理设施等的关系;
(6)排污系数应用是否正确:按“四同”原则,是否选择了“手册”中相对应的系数;对于一些类比的系数选择是否合理。对于采用自行研制的排污系数核算产排污量的,审核其来源是否可靠,本区域是否适用,数据是否合理。再根据普查表的相关数据进行产排污系数计算并审核;
(7)审核采用“教材”规定的三种方法以外核算污染物产排量核算方法的是否有详细的说明材料。
3、重点审核
(1)检查能源、水、主要原辅材料、主要产品产量、生产(运营)工况、污染处理设施及运行状况等基本情况是否与有关台帐、票据和实物相符,即各项基础数据的来源依据是否符合实际;对没有完备台帐的个私企业,主要考察其表格的合理性(如:同行类比);
(2)审核普查表填报数据的准确性、有效性、合理性和逻辑性,例如能源消耗与废气中主要污染物、固废产生量,水平衡,主要产品产量与能源、水、原辅材料消耗量的关系,废水(气)量与废水(气)处理设施总投资、设计能力、运行费用、运行小时、能源消耗量之间的逻辑关系等;
(3)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C26)的单位填报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普查表(G114表)的数据审核;
(4)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纺织业(C17)、造纸及纸制品业(C22)、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C32)、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C33)、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C39)、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D44)的单位填报含多氯联苯电容器(变压器)普查表(G115表)的数据审核;
(5)生产或使用四氯化碳、甲基溴和含氢氯氟烃(HCFCS)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普查对象填报消耗臭氧层物质普查表(G116表)的数据审核;
(6)生活源普查对象,需要现场核实硬件指标数及是否有锅炉,用水量有台帐的填写实际使用量,没有台帐的要通过生活源产排污系数进行核实;
(7)产品名称、原辅材料名称要按实际填写,没有代码的可以不填代码;
(8)有危险废物产生但容易忽视的污染源,例如制鞋厂(胶水)、有油漆工艺的厂(油漆桶)是否如实填写了危废;
(9)污水处理的污泥产生量(一律按80%含水率计算)是否合理,是否有台帐依据,是否进行了产排污系数核算。
四、核查时间
1、2008年7月10日—7月20日完成县级核查;
2、2008年7月21日—8月1日完成市级核查和省级核查,省级核查具体时间各组与相应设区市衔接后自行决定。
五、数据库更改
根据核查意见,普查表更改后,对初报的普查数据库进行更新录入,并依据国家普查办下发的数据处理第二次制度进行汇总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