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 、区普查办,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普查办,市环境监察支队,各有关单位:
为检查和评估我市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细则》(见国污普办〔2008〕6号文件)和《关于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表填报第二次质量核查的通知》(浙污普办发〔2008〕3号)有关要求,决定开展我市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目标
通过核查,进一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确保我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
二、核查对象
核查对象为我市16个污染源普查责任区块和单位,分别为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江干区、拱墅区、滨江(高新)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市、临安市、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市环境监察支队。
三、核查时间
总体时间安排为7月15日至8月10日。
各县(市)、区在完成全面自查和7月初市普查办布置的数据分析和修改任务的前提下,向市普查办提出核查申请。市普查办根据申请确定具体核查时间。为便于统筹安排,各县(市)、区提出核查申请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7月31日。
四、核查方式
为提高核查效率,此次核查以现场核对和档案资料检查为主,原则上不听取当地汇报。各县(市)、区可提供书面的汇报材料。
核查样本(即各普查单位)的选择,原则采用等距离抽样的方法进行,具体见附件2。
此次核查邀请市污染源普查专家组相关成员参加。省普查办将与我办一起参加对其中一区、一县(市)的核查。
五、核查内容
(一)检查辖区内清查单位名录、普查单位名录、变更单位名录及变更情况说明(如有单位变化平衡表一并检查);单位名录必须按编号排序,以便于样本抽取;
(二)检查县(市)、区普查办对辖区内乡镇(街道)的质量核查文件、方案、核查记录和资料等;
(三)检查7月初市普查办布置的普查数据分析和修改完成情况,通过数据软件导出EXCEL表,判断工业源普查数据合理性和关键指标的逻辑性;
(四)通过软件导出EXCEL表,判断工业源中重点源和一般源区分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定;
(五)根据等距离抽样方法,抽取部分工业源、生活源、农业源普查单位,分组赴现场核查;核查普查表填报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计算普查表指标漏填率、指标填报差错率和普查对象漏报率;
(六)对抽中的普查单位,对照电脑核对普查数据录入情况是否准确,计算数据录入差错率和漏录率;
(七)核查辖区内所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表填报情况。
六、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普查办要高度重视核查工作,主动配合,如实反映问题,切忌弄虚作假。核查结果将作为污染源普查质量评定、污染源普查工作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核查质量好的县(市)、区,优先考虑污染源普查工作验收。
(二)不鼓励未完成县级核查和7月初市普查办布置的数据分析和修改任务的县(市)、区提出核查申请。各县(市)、区在组织全面自查时,应认真对照省、市普查办前期下发的涉及技术方面的文件和联系单,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三)此次核查结果统一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对于反馈中存在的问题,各县(市)、区普查办要积极组织人员做好整改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市普查办备案。
附件:
1.杭州市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报告单
2.杭州市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样本清单
3.关于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样本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抄送:省普查办。
杭州市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年7月15日印发
原则选取辖区内2个乡镇、10个水产养殖源、10个种植源、10个畜禽养殖源,具体以农业组核查时要求为准。涉及太湖流域的拱墅区、西湖区、余杭区、临安市还须选取5个农村生活源进行核查。辖区内无农业源的不需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