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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分析和第二次上报的函(只发电子版)
来源:浙江省污普办    发布时间: 2008-09-16

各设区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国家普查办《关于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分析和第二次上报的通知》(国污普办〔2008〕23号)和省普查办《关于做好全省污染源普查汇总数据(初报)会审工作的通知》(浙污普办函〔2008〕14号)的要求,各设区市普查机构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和所有基层普查报表数据(包括第一次上报后有改动的及未改动的)、改动的文字说明、初步评估报告和36张更新的汇总和排序表(已挂省普查办网站上)上报省普查办,数据上报时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汇总数据必须来源于原始普查表,不能随意改动汇总数据。
二、在上报数据包(包括第一次上报后有改动的及未改动的)时,普查表数据与第一次上报有差异的(包括表格重新填报和数据有改动的),请按照普查软件的更新使用说明,对有改动的污染源在电子报表中做好标记,并对污染物排放量有较大影响的改动原因和内容做出文字说明(见附件)。说明应包括有变化的单位名称、所在地区、错(漏)填普查表的表号及错(漏)填的指标项、修正前的信息、修正后的信息和修正的原因(例如小数点搞错、产排污系数应用不当或计算错误、人口统计错误等等),修正原因尽可能写详细。
三、各级普查机构还应就汇总的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主要普查数据,结合本地07年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情况、历年环境统计的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对上述数据作出初步评估。
四、上报方式:数据包、改动的文字说明、初步评估报告和36张汇总排序表的电子版以ftp形式上报,具体地址另行通知;上报的文字材料,包括改动的文字说明和初步评估报告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报我办。
地址:杭州市学院路117号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普查办
邮编:310012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