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污普办[2008]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加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录入、汇总审核工作,保证第二阶段数据最终上报质量,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于2008年9月下旬至10月对各地数据录入及汇总审核质量进行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我办及从相关机构抽调若干人员共同组成4个核查组,每组7-9人,分别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数据录入、汇总审核质量核查。地方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要根据统一安排,早作准备,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二、工作内容 (一)数据录入质量核查 通过抽查样本地,核查样本地的数据录入质量。 (二)数据汇总审核的核查 了解各地数据汇总审核工作开展情况,开展数据审核评估和对比分析,评估数据的合理性、真实性。 三、工作方法与步骤 (一)核查准备工作 国家核查组到各地之前,各地应完成下述工作,并提供详细分析材料和说明:普查汇总数据与重点指标的合理性的分析;普查数据与当地宏观统计数据的比对分析情况;各地问题数据的整改、确认及说明情况;对两次上报数据之间的差异及修改情况的具体分析及说明(具体到源);普查数据与环境统计数据的对比分析(具体到源)。 其他需要各地准备的材料清单见附件1。 (二)了解审核汇总工作总体情况 核查组抵达各地后,听取普查机构的工作介绍,掌握各地数据审核汇总阶段工作开展情况。 (三)汇总审核数据 检查各地准备材料的完成情况;检查国家反馈问题数据的整改、确认及说明;进行普查数据与当地宏观统计数据的对比分析;分析两次上报数据之间的差异及合理性;进行普查数据与环境统计数据的对比分析;分析各地汇总数据及普查重点指标的合理性;结合国家核查组准备的问题清单,通过连接数据库,分析数据汇总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四)数据录入质量核查 各省确定1个地市(州、盟)的1个区、县(市、旗)为样本。样本区随机抽取20个工业污染源,50个生活污染源,65个农业污染源,进行核查录入,分别计算 “复录比例”、“指标漏录率”和“指标录入差错率”。 (五)完成数据汇总审核及录入质量核查,向省里普查机构反馈核查意见。 附件1:需要地方准备的材料清单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普查 数据 审核 通知 附件1:
数据审核需要地方提供的材料清单
1.各地市常住人口数量 建议数据来源:各地国民经济统计年鉴
2.各地市能源消耗情况 建议数据来源:各地国民经济统计年鉴,能源统计年鉴
3.各地市用水、污水处理情况 建议数据来源:各地城建统计年报
4.各地市普查重点源监测情况及采用监测数据情况的说明 建议数据来源:各地普查办
5.各省国控、省控污染源填报监测表及采用监测数据情况(源数量、填表源数量,采用监测数据的源数量) 建议数据来源:各地环保部门
6.各省级环境状况公报和环境统计年报 建议数据来源:各省级环保局
7.各地市耕地种植面积、化肥农药施用量、牲畜养殖量、水产养殖面积等 建议数据来源:各省农业统计年鉴,农村统计年鉴
注:以上数据均要求提供2007年数据,将原始材料准备好,以备现场审核时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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