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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来源:杭州市渔政渔港渔船监督管理总站  作者:   发布时间: 2008-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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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渔政渔港渔船监督管理总站
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二○○八年修订)
为切实保障全市渔船和船员的生命及财产安全,防止渔船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在事故发生后能迅速有效地展开组织救援工作,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减少事故危害和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本着“预防为先、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原则,结合我市的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求的规定》及浙海渔政[2002]4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杭州市渔政渔港渔船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总站)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所有渔业船舶发生的水上交通和捕捞作业事故。
(一)死亡(包括失踪)1人至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渔船生产安全事故。
(二)死亡(包括失踪)3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的重、特大渔船生产安全事故。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全市范围内一旦发生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应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实施统一指挥。各成员应及时到位,确保通讯畅通。市总站联系电话:86083002、86083983,传真:86585105。
(一)总指挥:由市总站郭未央副站长担任。职责:及时听取事故情况报告,立即召集成员研究,制定处置对策并及时向上级报告,负责整个事故的处置工作。
(二)副总指挥:由市总站分管渔船安全副站长及发生地渔港渔船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渔监站)正职担任。职责:在总指挥的领导下负责事故现场的救援及协调指挥工作,并及时向总指挥汇报救援情况。
(三)指挥部成员:由市总站渔监渔检科及发生地渔监站副职组成。职责:在总指挥统一部署和领导下迅速展开事故现场救援、调查处理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三、事故报告程序
(一)接到事故报告的渔监站在对事故情况进行核实后,应立即报告本级主管局和市总站,并及时通报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的渔监站。
(二)事故发生地渔监站应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报告,逐级上报有关部门。
(三)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报告人;
2、当事渔业船舶资料;
3、事故简要经过及原因(风灾、火灾、碰撞、触礁、触损、搁浅、自沉等);
4、遇险人数及人员伤亡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
5、当事渔业船舶已采取的措施及其效果和需要救助的事项;
6、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事故报告时,上述有关情况不详的,应在了解后及时补报。
(四)重大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单位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事故应急救援
市总站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类型,由指挥部确定相关人员赶赴事发现场负责处置工作。负责指挥现场处置工作的人员,应及时听取、了解事故现场情况,进行现场勘察,对事故作出准确判断,研究抢救方案,布置任务,采取相应措施投入抢救、搜寻。事故单位应全力配合,听从现场指挥的统一安排。事故单位或当事人应积极组织对失踪人的自寻。
五、事故现场处置注意事项
(一)要想方设法抢救伤员,积极采取措施,及时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和伤员人数的增加,努力把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要高度重视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认真处理好事故善后事宜,以确保社会稳定。
(二)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负责现场保护、秩序维护和相关证据收集工作。出事地点上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痕迹、物证。
六、事故调查处理
根据事故类型及时组织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渔政渔港渔船监督管理总站
二00八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