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农机、渔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区、县(市)农业局,临安、建德水利局,萧山区农机水利局,淳安县渔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杭政办发电〔2008〕18号)和市安委办《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杭安委办〔2008〕20号)的要求,现就在全市农机和渔船行业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作如下通知:
一、专项行动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
通过开展农机、渔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进一步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继续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市农机和渔船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的发展。
各区、县(市)农机、渔船主管部门结合本地的特点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积极有效地开展专项行动。专项行动的总体要求是:
坚持专项行动与落实农机、渔船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相结合,切实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健全和完善农机和渔船安全生产监控制度,增强监管力度。
坚持专项行动与农机、渔船的责任主体的落实、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相结合,增大宣传教育力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促进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
坚持专项行动与农机、渔船已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相结合,查治大隐患,防范大事故,加大集中整治和督查工作力度。
二、专项行动的重点内容。
(一)农机专项行动的重点是:
结合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的重点和落实我局《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农机安全工作的通知》(杭农机〔2008〕121号)文件的精神的同时,加强农机维修网点的排查治理,把好农机检审关,做好农机登记、年度检验情况;驾驶证的申领、换发、审验情况;打击伪造、变造农用拖拉机证书、牌证、标识等非法假冒行为情况;排查整治运输拖拉机道路违法行为,查处农机驾驶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尤其是违规载人、超载、人货混装、黑车非架、酒后驾车、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况。
(二)渔船专项行动的重点是:
结合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的重点,督查渔业船舶持有效船舶检验证、船舶登记证、捕捞许可证(捕捞渔船)情况;查处非渔业船舶及“三无”机动船只从事捕捞作业情况;加强对千岛湖、富春江、钱塘江渔船和捕捞安全管理,打击违规载客、载货和超载等渔业安全违规行为情况;渔业船舶通信、救生、消防、信号设施设备配备的运行情况;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情况;渔业船舶编队生产制度落实情况;蟹笼、渔运等高危作业渔船及老旧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情况;渔业船员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渔业船员配备、持证上岗和胜任情况;渔业船舶遵守各项航行业作业规则、规程情况。
区、县(市)农机、渔船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和本部门的实际,调整和确定具体的督查内容。
三、专项行动的督查方式和要求。
农机、渔船专项行动的督查主要采取企业(责任主体)自查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查相结合,行政执法检查和专项综合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查的方法是:
一是听取汇报、查阅安全生产有关资料。督查部门要听取单位或责任主体、监管主体专项行动的工作汇报,并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等资料台帐;
二是重点督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督查部门要突出重点,针对重点企业、重大隐患,特别是事故多发的地区、发生事故的责任主体,以及隐患未予整改的单位强化督查、监管。
三是及时督查反馈与总结提出建议相结合。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反馈督查意见,并要求明确责任人,限期整改落实,消除事故隐患。同时在每次督查后,要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好的做法经验及时进行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
农机、渔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持续时间长,工作任务重,各区、县(市)农机、渔船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具体督查方案,明确责任,认真开展好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
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信息沟通,市局成立市农机、渔船安全生产的督查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局办公室、农机处、政策法规处、市农机管理站和市渔政总站有关负责人参加,吴继先副局长任组长、具体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联系电话为:87065712、87026653(传真)。
专项行动期间,市局在6月份适时进行督查或抽查。各区、县(市)农机、渔船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报送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并于7月18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送杭州市农业局。
二○○八年五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