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农业局、财政局:
为加大对奶牛养殖场(户)和乳品加工企业的信贷扶持力度,促进我市奶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市场鲜奶供应,根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规模奶牛养殖场和乳品加工企业贷款贴息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农计发〔2008〕19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杭州市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62号)精神,现就落实规模奶牛养殖场和乳品加工企业贷款贴息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贴息对象
1、享受贷款利息补贴的市辖规模奶牛养殖场(户)是指在2007年底奶牛存栏100头以上,在2007年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养殖场(户、奶农专业合作社);由集团公司为下属奶牛场贷款的,贷款合同中的资金用途必须是专门用于奶牛养殖。
2、享受贷款利息补贴的市辖加工企业是指2007年全年收购本市鲜奶5000吨(含)以上、与奶农签订鲜奶收购合同、及时支付奶款、并接受第三方鲜奶质量检测的本市乳品加工企业。
二、贴息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规模奶牛养殖场和乳品加工企业按贷款利息总额的30%给予补贴。其中:省财政承担贷款利息总额的15%,市财政承担贷款利息总额的5%,区、县(市)财政承担贷款利息总额的10%。省属单位由省财政全额补贴。
三、申报凭证
1、各奶牛养殖场必须提供用于奶牛养殖的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和支付利息凭证复印件。
2、乳品加工企业必须提供下列资料:(1)2007年全年收购本市鲜奶清单和汇总数量;(2)用于收购鲜奶的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3)支付利息凭证复印件。
四、申报程序
各区、县(市)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认真核查辖区内奶牛养殖场(户、奶农专业合作社)、乳品加工企业申报的申请贴息材料,核对贷款合同等原件,并对确认无误的复印件盖上审核章(单位公章)。经核查拟予以贴息的汇总清单在当地公示5天以上(含5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当地农、财两局联合以正式文件在2008年4月18日前向市农业局、财政局申请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并附相关明细清单(详见附件)、汇总数,同时将电子稿发至市农业局畜牧处。
市农业局会同市农办、市财政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按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区、县(市)财政局。各地要确保在接到市拨贴息通知的10天内将市补贴资金发放到相关养殖场(户)和乳品加工企业。并在5月20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情况上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在补贴资金发放过程中,各地要加强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截留补贴资金。凡有虚报、冒领补贴资金,一经查实的,将追回补贴资金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金管理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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