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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种子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
来源:政策法规处    作者:政策法规处     发布时间: 2008-04-30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种子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农业局,局属相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种子经营市场秩序,加强对种子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利益,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就种子经营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监管意识
种子经营备案是种子经营许可证管理的一项重要补充,是规范种子经营市场,监督种子经营者行为的有效措施。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必须办理种子经营备案的三种情况,第四十一条明确了不办理备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种子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增强种子经营备案的管理意识,加大种子经营备案的监管和查处力度。
 二、落实监管措施
1、明确工作职责。《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规定种子经营者应向当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我市的种子经营者应向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市)农业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当地没有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可向杭州市农业局申请。
2、建立工作流程。作为一项非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地应尽快建立健全种子经营备案工作流程,以确保种子经营备案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的宣传,提高种子经营者的备案意识,使经营者做到自觉依法经营,确保法律的贯彻实施。
4、加大检查力度。要组织开展种子经营备案专项检查,对违反种子经营备案规定的。依法该整改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该立案查处的应坚决查处。
三、具体要求
各区、县(市)农业行政部门,要根据各自管理特点,明确责任,尽快制定种子经营备案工作制度和流程,(登记备案表格可参考附后样式),切实履行好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保障全市种子质量,维护种子经营市场的良好秩序。
 
附件:1、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备案登记表
2、种子委托代销备案登记表
3、种子经营单位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