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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年度杭州市农机示范园区(基地)实施工作的通知
来源:农机处    作者:农机处     发布时间: 2008-06-03
 
各区、县(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机水利)局: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的实施意见》和《杭州市农机示范园区(基地)建设实施办法》,在各区、县(市)择优推荐的基础上,经有关部门实地考察和材料审核,决定将萧山区河上镇粮油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园区等7个园区(基地)列为2008年度杭州市农机示范园区(基地)建设项目(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要求
  1、各地主管部门要围绕杭州市农机示范园区(基地)建设的要求,切实加强对项目实施的领导、协调和指导工作。
    2、园区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杭州市农机示范园区(基地)验收标准》要求,落实资金投入,加快工作进度,推进项目实施,确保在10月底前完成建设任务。
3、建设单位要特别重视园区的社会化服务和示范带动能力的提高,提高农机示范园区机械化、组织化和社会化服务水平,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加强技术、信息服务,带动周边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4、建设单位要重视农机化示范园区的硬件建设,全年农机示范园区新增投入20万元以上。
5、建设单位要积极参与并组织农机技术培训,提高农机新技术应用能力。
    二、考核验收
     园区建成后,由建设单位向区、县(市)农机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杭州市农机示范园区(基地)建设考核验收申请表》(见附件2);区、县(市)农机主管部门实地初验,签署审核意见后统一报市农业局;市农业局会同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实施现场考核、验收,并形成专家验收意见。
     (三)材料准备。
   考核验收时需准备如下台帐:
    (1)杭州市农机示范园区(基地)建设考核验收申请表。
      (2)农机示范园区(基地)建设初验评分表(由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填写并盖章);
      (3)项目实施总结(含技术与工作总结、资金投入、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等);
      (4)农机示范园区(基地)建设自查报告(由建设单位对照标准撰写);
      (5)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规模和效益情况证明;
   (6)当年投入农机示范园区(基地)建设的有效凭证复印件 ;
     (7)实施主体的工商、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8)农业机械档案;
      (9)农机社会化服务记录(服务合同、培训资料、相关照片);
      (10)园区建设领导和实施组织名单;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10份。
         希各地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认真对照园区(基地)建设标准,抓紧实施,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确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并于10月20日前将2008年农机示范园区(基地)建设工作总结报杭州市农业局农机处。
      附件1:2008年杭州市农机示范园区(基地)建设汇总表
        2: 杭州市农机示范园区(基地)建设考核验收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