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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来源:农业局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08-06-12
 
  为认真贯彻落实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杭政办发电〔2008〕18号)和市安委办《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杭安委办[2008]20号)文件精神,在5月上旬至8月上旬全局系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目的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进一步促进“2008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各项工作的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督促局属各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继续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圆满完成市政府下达我局各项安全生产目标任务。
  二、督查重点
  (一)、农机渔船行业专项督查重点(按杭农办〔2008〕131号)文件《关于开展农机、渔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贯彻执行。
  (二)、企事业单位督查重点:
  结合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的重点,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办公楼、仓库、出租房和联营单位等场所的电路电器、防火、防盗、防雷设备设施,学校学生安全、培训机构组织人员外出活动接送车的安全管理,食堂食品卫生、饮用水、疫病的防控,校舍及教学设施的安全情况,单位的防汛、抗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的督查。
  三、督查方法和要求
  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信息沟通,局成立安全生产的督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局办公室、农机处、政策法规处、市农机管理站和市渔政总站有关负责人参加,吴继先副局长任组长,具体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联系电话为:87065712、87026653(传真)。
  (一)、督查方法:
  督查主要是企事业单位(责任主体)自查与局组织抽查和督查相结合方式进行。主要采取:
  一是听取汇报、查阅安全生产有关资料。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听取单位或责任主体专项行动的工作开展情况,并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等资料台帐;
  二是重点督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做到单位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督查检查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
  三是在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明确责任人,限期整改落实,消除事故隐患。
  (二)、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结合“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制定的方案认真排查(自查)安全隐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督查检查时有资料台账可查,有经验总结。
  (二)、各单位要利用黑板报、宣传画、横幅标语等,并结合“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加大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坚持正面引导与警示教育相结合,推广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发展。
  (三)、这次专项行动持续时间长,工作任务重,各单位要统筹兼顾,点面结合,不间断自查排查隐患,防范于未燃,有效预防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四)、各单位要按照市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要求,按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和总结材料。
  专项行动期间,市局在6、7月份适时进行督查或抽查。市农机管理站、市渔政管理站要加强各县(市)区农机行业、渔船行业指导督促,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报送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各单位并于7月18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送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