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农渔〔2008〕224号
杭财农〔2008〕793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生态型水产养殖塘标准化示范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渔业主管局、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洋与渔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6〕2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浙江省百万亩生态型水产养殖塘标准化建设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37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生态型水产养殖塘标准化示范建设项目管理,结合我市两年多来项目建设情况,经研究,我们对《杭州市生态型水产养殖塘标准化示范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意见》的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抄送: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农办,
何关新副市长,林友保副秘书长,赵国钦副主任
杭州市农业局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印发
杭州市生态型水产养殖塘标准化示范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意见
为改造提升传统水产养殖业,稳定和夯实产业基础,全面推进我市现代渔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浙江省百万亩生态型水产养殖塘标准化建设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37号)精神,并结合杭州实际,现就“十一五”期间组织实施“杭州市‘生态型水产养殖塘标准化示范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标准化示范建设工程项目”)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标准化示范建设工程项目”的重要意义
池塘水产养殖是渔业增效、渔(农)民增收的重要组成部分。较长时间以来,由于承包期过短、养护机制不健全等原因,渔(农)民对养殖塘重养轻护现象十分普遍,池塘养殖生产条件日益恶化,严重制约了我市水产池塘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实施“标准化示范建设工程项目”,对于有效提高我市土地(水面)资源利用水平,促进渔业增长方式转变,深化渔(农)村经营体制改革,进一步增加广大渔(农)民收入,改善渔(农)村面貌和生态环境,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实施“标准化示范建设工程项目”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标准化示范建设工程”是指按照“生态、健康、循环、集约”的要求,对水产养殖池塘实施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建设和改造,形成自然环境和谐、渔业结构合理、区域特色鲜明、运营机制新颖的现代水产养殖业格局。至“十一五”期末,在全市建成13万亩符合高效生态水产养殖要求的池塘水产养殖基地。实施“标准化示范建设工程项目”主要把握以下原则:
(一)规划先导原则。“标准化示范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当地水产养殖规划。
(二)尊重渔(农)民意愿原则。在突出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等重点的同时,要妥善处理水产养殖塘经营权流转等政策性问题,尊重渔(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和经营自主权,调动各方的积极性。
(三)依靠科技进步原则。深化基层渔(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促进渔(农)技推广机制和服务创新,充分运用现代渔(农)业科技,建设标准化生态型养殖塘,大力推广水产优良品种和高效、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及先进实用技术,提高水产养殖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四)机制创新原则。要将工程实施与落实水产养殖塘所有者、承包经营者投入和管理责任制有机结合,坚持“谁投资、谁受益”,借鉴和推广多元投入、借贷改塘、招标还贷、延长承包期和园区化建设等经验和做法,建立水产养殖塘建设和管理长效机制。
三、实施“标准化示范建设工程”的任务要求
(一)实施时间。2006~2010年,共5年。
(二)实施区域。以余杭、萧山、西湖、富阳、建德、桐庐等区、县(市)渔业主产区为重点,其它区、县(市)渔业产区适当兼顾。
(三)实施重点。改造、新建和完善一批规模化连片渔塘及配套设施,逐步形成一套养殖塘年作年修制度。
(四)实施要求。按照生态型水产养殖塘建设标准,实施养殖塘清淤挖深、塘形改造、塘堤护坡、塘埂拓宽整理、养殖区域规模化改造以及水、电、路设施配套完善等工程建设。同时,大力推广水产养殖优良品种和高效、生态、健康养殖技术。建设要求:
1、塘堤、塘底、护坡和塘深符合标准;
2、进排水系统分离、配套设施完善;
3、相对集中连片,山区、传统老渔区一般不少于50亩,其他地区一般在200亩以上;
4、养殖品种结构优化,养殖技术先进,符合渔(农)技推广的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操作规范,记录完备;
5、必须有一名责任渔(农)技员重点联系;
6、确保堤塘和水闸等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7、承包期相对稳定(一般在五年以上),并建立改塘、护塘的长效管理机制。
四、实施“标准化示范建设工程”的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筹实施。各地要将实施“标准化示范建设工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筑现代渔业的重要基础工作来抓,根据“十一五”期间水产养殖塘建设改造计划任务(详见附件),结合农村土地整理、村庄整治、小流域治理、中低产田改造、海涂围垦等工作,制定实施计划,落实政策措施,宣传发动群众,充分发挥各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的作用,扎实实施“标准化示范建设工程”。各级渔业、国土资源、科技、水利及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标准化示范建设工程”实施工作。
(二)明确职能,落实责任。“标准化示范建设工程”实行分级管理。杭州市根据《浙江省百万亩生态型水产养殖塘标准化建设工程实施意见》和本市实际,制定市级“标准化示范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意见”,并负责全市“标准化示范建设工程”的组织协调和标准编制、进度考核和市级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制定及组织抽查验收。各相关区、县(市)根据当地实际,细化建设标准,具体负责本地“标准化示范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主要包括项目的规划、建设方案的指导与监督、竣工验收和建档备案,以及责任渔(农)技人员的落实和养殖新模式、新技术的组织实施。并对本地“标准化示范建设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根据区位、主体、面积等变化情况,依法重新核发养殖证。
(三)示范引导,分步推进。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培育不同层级的示范点,以点带面,扎实推进。要对“标准化示范建设工程”区域和布局进行科学规划,细化工作目标,创新工作方法,整合各方资源。把“标准化示范建设工程”实施与建立责任渔(农)技员制度结合起来,全面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渔(农)技推广责任制,指导广大渔(农)民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科学的池塘改造方案,确定主养优良品种,积极推广高效、生态、健康养殖技术。区、县(市)财政对竣工验收合格的本级示范项目应给予一定的补助,加大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扶持力度。
(四)绩效考核,奖优罚劣。市农业局将“标准化示范建设工程”列入对各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年度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对工作实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并倾斜安排市级示范项目;对措施不力、进度缓慢的将通报批评,并酌情减少各类市级以上财政补助项目。
附1:杭州市生态型水产养殖池塘建设标准
附2:“十一五”期间杭州市生态型水产养殖塘建设项目计划任务表
附件1:
杭州市生态型水产养殖池塘建设标准
一、“生态型水产养殖塘标准化示范建设工程”建设前期条件
1、建设区域水产养殖池塘相对集中连片,山区连片规模不小于50亩,其他区域连片规模不小于200亩。水源水质符合NY5051-2001标准。
2、计划建设的水产养殖池塘符合本地水产养殖规划,核发水域养殖证,并制定相应的池塘改造及建设计划。
二、养殖池塘建设标准
养殖池塘集中连片、布局合理,形状规则,交通便利。
1、塘形:一般以长方形为主,长宽比合理;
2、面积:单口养殖池塘面积大小,应根据养殖品种的不同和操作方便与否的需要而定,面积一般3亩~15亩;
3、塘埂:主塘埂面宽2米~3米,支塘埂面宽1米~2米;
4、塘埂坡度:塘埂内坡比1︰2~1︰3(石砌、水泥板护坡除外);
5、塘深:池塘平均深度不小于1.8米,有效蓄水深度不小于1米~1.2米,塘底淤泥厚度不超过0.2米;
6、垃圾处理:养殖区内必须设立垃圾收集、处理设施,集中收集垃圾,定期运出养殖区,养殖区内保持清洁、卫生;
7、管理房:需建的管理房,每间应在8平方米以上,高度2.6米以上,生活、储物、饲料区分别隔离;
8、养殖区内有独立的进排水系统,道路、电力、养殖机械等配套设施完善,电力线路安全可靠。
三、“生态型水产养殖塘标准化示范建设工程”
1、承包期相对稳定,一般在5年以上,并根据本地实际,建立了改塘、护塘的长效管理机制。
2、工程竣工后,根据相关渔业法律、法规,重新申领(换发)水域养殖证。
3、工程竣工后的水产养殖池塘,应采用健康、生态的水产养殖技术,水产养殖管理及操作要规范,记录、台账要完备,并努力创建省及“千场无公害、万户信得过”活动,开展无公害基地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