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农渔〔2008〕225号
杭财农〔2008〕794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生态型水产养殖塘标准化示范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渔业主管局、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洋与渔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6〕2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浙江省百万亩生态型水产养殖塘标准化建设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37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生态型水产养殖塘标准化示范建设项目管理,结合我市两年多来项目建设情况,经研究,我们对《杭州市生态型水产养殖塘标准化示范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抄送: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农办,
何关新副市长,林友保副秘书长,赵国钦副主任
杭州市农业局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印发
杭州市生态型水产养殖塘标准化示范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生态型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建设进程,我市将实施“生态型水产养殖塘标准化示范建设项目”,为了实施好项目,管理好项目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型水产养殖塘标准化示范建设项目”是指在2006年~2010年期间,通过区、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符合相关要求,列入“生态型水产养殖塘标准化示范建设项目” 的市级示范点(片)的项目(以下简称市级示范项目,“省百万亩生态型水产养殖塘建设项目”的省级示范点(片)同时是市级示范项目)。
第三条 市级示范项目的申报主体是开展生态型水产养殖塘标准化建设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市级示范项目采取计划立项、先行建设、分级验收、竣工申报、市级审定、定额补助的办法实施管理。
第五条 拟列入市级示范项目立项计划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所在区、县(市)政府出台了“生态型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建设”等相关工程的相关政策,制定了实施计划和工作措施,并落实了相应的建设资金。
2、项目实施区域符合当地水产养殖规划,持有养殖证。
3、项目具有一定的规模,养殖塘集中连片规模在200亩以上,山区原则上在50亩以上。
各区、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之前,将要求列入市级示范项目建设计划的上报杭州市农业局。上报材料包括:《杭州市生态型水产养殖塘标准化建设市级示范项目立项申请表》(详见附件1)、项目点的四至范围区位图及现状示意图(附照片)、项目整体平面规划设计图、项目工程投资预算表。
第六条 已列入市级建设计划的示范项目竣工后,由业主单位向区、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或委托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市农业局。验收标准按《浙江省百万亩生态型水产养殖塘建设标准》和《杭州市生态型水产养殖池塘建设标准》相关要求,具体验收办法和程序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并报市农业局备案。
第七条 各区、县(市)应于每年5月底之前,向市农业局申报市级示范项目。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原已上报立项;
2、项目已全部竣工,并已经按照《办法》第六条要求,验收合格;
3、项目建设内容和工程质量符合《浙江省百万亩生态型水产养殖塘建设标准》和《杭州市生态型水产养殖池塘建设标准》要求;
4、项目竣工验收后,重新确认或变更核发了养殖证;
5、项目承包期较长(5年以上),并规定了养殖者护塘的义务,建立养殖塘维护长效管理机制。
第八条 市补助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1、业主申请。由实施水产养殖塘标准化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区、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杭州市生态型水产养殖塘标准化建设市级示范项目竣工验收表》(详见附件2);
②工程实施情况总结(包括工程决算报表);
③项目竣工后的平面示意图(附实景照片);
④业主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养殖证复印件;
⑥承包合同复印件;
⑦当地配套资金落实的相关证明。
申请市级补助资金20万元以上的,还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县级申报。各区、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专门的项目评审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标准文本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并于每年的6月底之前一式二份(附电子文档)联合行文上报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
3、市级审定。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查各地上报的材料,择优确定并联合下达市级示范项目。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当年下达的市级示范项目实行“定额补贴,包干使用”原则,对照省补助标准,以相应比例拨付市级专项补助资金。各区、县(市)配套资金应高于市补助标准。
第十条 市级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养殖塘清淤挖深、塘形改造、塘堤护坡、塘埂拓宽整理、养殖区域规模化以及水、电、路设施配套完善等工程建设。
市级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专帐核算,严格用于项目建设范围。
第十一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管理指导、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列入市补资金的生态型水产养殖塘标准化示范建设项目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和重复申报,一经查实有上述行为的,取消该区、县(市)当年生态型水产养殖塘标准化示范建设项目申报资格,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1、杭州市生态型水产养殖塘标准化建设市级示范项目立项申请表
2、杭州市生态型水产养殖塘标准化建设市级示范项目
竣工验收表
附表1、
杭州市生态型水产养殖塘标准化建设市级示范项目立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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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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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施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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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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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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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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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区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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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概况
(经营体制、经营方式、经营年限、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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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 |
养殖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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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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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塘面积 |
共 只养殖塘,总面积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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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塘水深(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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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坡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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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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闸门(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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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K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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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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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建设内容 |
建设规模 |
竣工后,共 只养殖塘,总面积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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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塘工程 |
土方(立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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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坡方式及工程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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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排水工程 |
渠道(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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闸门(座) |
其中:总闸 (座);池闸 (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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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建配套 |
道路(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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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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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房 |
数量共 间;面积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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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变压器(K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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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路(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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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配套 |
增氧机(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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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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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污水处理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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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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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预算(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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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自筹 ,银行贷款 , 申请县级财政补助 , 申请市级财政补助 ,申请省级财政补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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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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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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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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