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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业产业状元镇(乡)认定测评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产业信息处    作者:王菊英     发布时间: 2008-09-12
 
杭农产〔2008〕254号
杭林水〔2008〕281号
杭财农〔2008〕869号
 
 
各区、县(市)农业局、林业局、财政局:
《杭州市农业产业状元镇(乡)认定测评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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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九月十日
 
 

杭州市农业产业状元镇(乡)认定测评细则(试行)
 
根据《杭州市农业产业状元镇(乡)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杭政办函〔2008〕301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了加强市农业产业状元镇(乡)科学认定和规范管理,特制定如下认定测评细则。
一、认定细则
1、标准。以粮油、畜牧、水产、蔬菜、水果、茶叶、花卉苗木、竹业、干果、蚕桑等10类产业发展现状和特点为基础,按照产业发展导向的要求,分类制定认定基本标准,主要包括产业集聚发展水平、产业生产经营水平、经济社会效益水平等三方面的内容,标准中所有指标均为准入指标,必须达到,并作为认定打分的依据。(见表1)
2、计分。按产业分类分别进行计分评定。市产业主管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镇(乡)进行评分,将各项计分指标得分按表1中规定的权重累加后从高到低排序。具体计分标准为:总分为100分,同一产业同一指标排序第1名100分、第2名80分、第3名60分,第4名40分,第5名20分,第6名(含)之后的计10分,经加权累加后同一产业各项指标综合评价最高的确定为该产业年度状元镇(乡)。
二、测评细则
对有效期内的市农业产业状元镇(乡)每年开展测评工作。
1、标准。测评标准与认定的基本标准相同。
2、测评。测评计分方法与认定相同。根据《办法》规定,市农业局汇总测评初审意见后,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在实地抽查的基础上考核审定。
对于测评标准各指标加权累加分低于50分的,或发现存在舞弊行为,或不接受考核的,取消其市农业产业状元镇(乡)称号。
三、奖励方法
对于通过市农业产业状元镇(乡)认定的,给予每个镇(乡)8万元的以奖代补奖励。于次年先下拨50%的奖励资金,待第二年测评合格后再拨付余下50%的奖励资金,第三年测评结果作为下一轮申报认定的参考依据,对第三年测评不合格的镇(乡),认定机构在2年内不再受理该镇(乡)的认定申请。
本细则自2008年起试行,由市农业局、市林业水利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